山東省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巨檢一部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6197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山東省巨某某**鎮(zhèn)**莊**村**村**號。因毆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章縫派出所罰款伍佰元;因毆打他人,于2019年1月2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章縫派出所罰款伍佰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926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山東省巨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926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住山東省巨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涉嫌盜竊罪、被告人劉某丙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村東巨單高速西側(cè),盜竊被害人唐某某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350斤,價值人民幣1079.70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2.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村**廣場**路北側(cè),盜竊被害人徐某某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300斤,價值人民幣1032.73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3.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村**路北溝里,盜竊被害人王某某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50斤,價值人民幣189.09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4.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村**路北溝里,盜竊被害人徐某某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200斤,價值人民幣688.48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5.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村西施工工地,盜竊被害人牛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共計500斤,價值人民幣1890.91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6.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路**莊的路邊,盜竊被害人董某某挖掘機和拖車油箱內(nèi)0#柴油共計150斤,價值人民幣570.91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7.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駐地中心幼兒園南側(cè)空地,盜竊被害人黃某某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100斤,價值人民幣378.18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8.2019年11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三二七國道與巨單高速交匯處橋下,盜竊被害人傅某某工程車油箱內(nèi)0#柴油350斤,價值人民幣1323.64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9.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駕車在巨某某**鎮(zhèn)**村村**處,盜竊被害人徐某某兩輛挖掘機油箱內(nèi)0#柴油共計200斤,價值人民幣688.48元,后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丙。
綜上,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共同作案9次,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842.12元。
被告人劉某丙明知所購買柴油為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收購,涉案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7842.1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車輛、工具等;2.書證被告人電子檔案、收款收據(jù)、前科證明、抓獲證明等;3.證人黃某某、龐某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唐某某、徐某某等人陳述;5.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巨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檢查、指認、辨認筆錄巨某某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衛(wèi)東
檢察官?畢潔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現(xiàn)羈押于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劉某丙被取保候?qū)?,現(xiàn)居住于山東省巨某某**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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