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1078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24200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242001********,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冉某甲與朋友在本市寮步鎮(zhèn)金興路**店旁邊巷子時,遇到周某某(另案處理),因安某某與周某某同時追求一女生而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打斗,周某某被安某某打后,就叫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過來幫忙。當日2時許,劉某甲就從宿舍拿了一根臂力棒與劉某乙、周某某三人來到本市寮步鎮(zhèn)金興路**店旁邊巷子,劉某甲三人與冉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接著周某某、劉某甲、劉某乙三人就對冉某甲進行毆打,毆打過程中劉某甲使用臂力棒毆打了冉某甲的右手兩下,劉某乙使用拳頭毆打冉某甲的背部,最后導致冉某甲的的右手前臂和手腕骨折(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冉某甲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冉某甲趁機報警,周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被民警當場抓獲。案發(fā)后,被害人對三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臂力棒等物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冉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冉某甲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偉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二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5、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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