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馬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侯檢刑一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XX年XX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72919XXXXXXXXXX,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聞喜縣,住聞喜縣XX鎮(zhèn)XX村XXX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侯馬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侯馬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侯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載何某軍),沿合歡街西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北郭馬村口時,遇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合歡街由東向西橫過機動車道,兩車相撞,造成劉某某、喬某受傷及兩車不同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提取了劉某某的血液,并送山西省翼城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從送檢的劉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含量為199.55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侯馬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軍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住聞喜縣XX鎮(zhèn)XX村XXX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