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社檢二部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劉某某,無曾用名,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031975082******,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現(xiàn)住南陽市**路**小區(qū)三號樓**單元**樓,因涉嫌高利轉貸罪,經社旗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審;經社旗縣人民檢察院決定,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高利轉貸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劉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以其經營的南陽**有限公司擴大經營為由,以其本人名義,套取原**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信用社(農商銀行)信貸資金350萬元,高利轉貸給夏某某,賺取利息差374850元,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貸款合同、保證書、銀行明細等書證;2.證人范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高利轉貸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社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海山
檢察官助理:馬忠豪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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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已被取保候審,手機號:137837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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