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475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6196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鄲城縣,住河南省鄲城縣**鄉(xiāng)**村**號。因非法行醫(yī),于2013年11月4日被嘉興市南湖區(qū)人口計劃生育與衛(wèi)生局處以沒收器械、罰款4000元;因非法行醫(yī),于2015年1月13日被嘉興市南湖區(qū)人口計劃生育與衛(wèi)生局處以沒收藥品器械、罰款5000元;因犯非法行醫(yī)罪,于2017年3月被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2017年4月2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在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短信等渠道以及至平湖市**街道**村**號租房等地,非法為病人診療。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劉某甲在平湖市**街道**村**號趙某某租房內進行非法診療活動時被平湖市衛(wèi)生健康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身份證明、歸案經過、扣押決定書、醫(yī)師信息查詢結果、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曾某某、劉某乙、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刑事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情況下,以牟利為目的,非法為病人診療,屢教不改,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y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章桂龍
檢察官助理:王聰璐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電子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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