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淶檢一部刑訴〔2020〕16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623197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該址。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淶水縣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淶水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本案由淶水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劉某某在淶水縣龍門鄉(xiāng)龍門村村西白崖(小地名)山上自己搭建的鷹鋪處,使用尼龍網、鴿子等工具分兩次獵捕疑似鷹類野生動物兩只。其中一只獵捕后當場放飛,另一只帶回家中馴養(yǎng)。經張家口鼎盛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某帶回家中馴養(yǎng)的涉案動物為蒼鷹,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蒼鷹一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淶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萌
????????????????????????????????????助理檢察員:付蕊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偵查卷宗2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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