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旺檢公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8211961********,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旺某某**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旺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8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9??—10月,為獵捕在地里拱食莊稼的野豬,被告人劉某某在**鎮(zhèn)**村**社一條小路的坎坡上安放自制簡易鋼絲獵套,捕獵到1只斑羚,發(fā)現(xiàn)時捕獵的斑羚尸體已經(jīng)腐爛發(fā)臭,被告人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彎刀將斑羚的頭(帶角)砍下來,帶回家準備做衣服鉤,剩余腐爛的斑羚尸體留在原地。
2016年9月,被告人劉某某飼養(yǎng)的3條獵狗在**鎮(zhèn)**村**社獵捕斑羚1只。被告人尋找到狗時,斑羚已被獵狗撕咬致死且兩個后肢被獵狗吃完,因現(xiàn)場地勢陡峭,被告人便打電話給同村的劉某甲與其一起將剩下的斑羚尸體抬回家中。被告人劉某某將非法獵捕的斑羚用水果刀剝皮剔肉,并用彎刀將斑羚的頭(帶角)砍下來,準備做衣服鉤,其肉放在家中食用。
2017年10月,被告人劉某某飼養(yǎng)的3條獵狗在**鎮(zhèn)**村**社交界處獵捕斑羚1只,被告人尋找到狗時,斑羚已被獵狗撕咬致死且兩個后肢被獵狗吃完,因為肉是新鮮的,被告人就將剩下的前半身帶回家用水果刀剝皮剔肉,并用彎刀將斑羚的頭(帶角)砍下來,準備做衣服鉤,其肉放在家中食用。
2018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飼養(yǎng)的2條獵狗(2017年11月,沙皮狗被野豬拱死)在**鎮(zhèn)**村**社桃家灣(小地名)獵捕斑羚1只,被告人尋找到狗時,斑羚已被獵狗撕咬致死且后半身被獵狗吃完,被告人電話邀請劉某甲與其一起將剩下的斑羚尸體抬回家中。后被告人劉某某將非法獵捕的斑羚用水果刀剝皮剔肉,并用彎刀將斑羚的頭(帶角)砍下來,準備做衣服鉤,其肉放在家中食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斑羚頭骨4件、水果刀1個、鋼絲繩1圈、獵狗1條(另外2條現(xiàn)已死亡);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四川楠山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5.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獵套、獵犬捕獵的方式,獵捕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斑羚4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旺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住四川省旺某某**鄉(xiāng)**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998187****。
2.案卷材料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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