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131972********,漢族,中專文化,個體工商戶,四川省渠縣人,住重慶市南岸區(qū)**街道**小區(qū)**棟**號(戶籍地:重慶市渝中區(qū)**路**號**幢**號)。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重慶依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登方、秦晉川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于2019年12月2日將該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案件復雜,本院分別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至4月21日,在明知買賣象牙制品違法的情況下,被告人劉某某先后三次從薛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5個象牙圈,用于自己佩戴、贈予、銷售,其中銷售獲利1200余元。經華南動物物種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5件象牙圈中,有4件為哺乳綱長鼻目象科現代象象牙制品,凈重為95克,價值人民幣3958.37元(根據規(guī)定,現代象象牙除能提供國家相關管理機構所出具的特定的證明為博茲瓦納、納米比亞、南非和津巴布韋的種群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外,其余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
2019年8月27日,經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均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自愿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生態(tài)修復基金賬戶存入人民幣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象牙圈等物證照片;
2.戶籍資料、微信轉賬截圖照片、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生態(tài)修復金繳款憑證等書證;
3.證人薛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
6.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稱量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現代象象牙制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貳仟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助理:楊天翔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重慶市南岸區(qū)**街道**小區(qū)**棟**號,聯系電話1390838****。
2. 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一百九十九頁。
3. 同步錄音錄像光盤二張。
4. 涉案象牙圈現扣押于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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