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縣檢一部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5125331981********,漢族,大學文化,四川省珙縣人,住珙縣**鎮(zhèn)**路**段**號。
本案由珙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聽取了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劉某某應妻子蔡某某要求,到南廣河珙縣上羅段小地名“后門灘”、“釣魚臺”處撐竹筏下河,使用禁用漁具“三層刺網”捕撈“麻砂鍋”、“白條”等魚類,被公安機關民警巡邏發(fā)現(xiàn),丟棄漁網及漁獲物上岸,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于次日凌晨0時許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還于2020年5月22日凌晨使用上述相同方法在南廣河珙縣上羅段非法捕魚,將所捕獲的魚用于販賣獲利7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進行生態(tài)增殖放流魚苗300尾,繳納生態(tài)補償金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有公安機關歸案說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筆錄清單,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世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家候審,電話:189909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散頁材料37頁,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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