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二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03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路**號**花園**單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協(xié)助汪某某(另案處理)在福州市臺江區(qū)**市場**店等處,先后組織民間標會10班,向張某某等75名會員吸收資金達人民幣9983806元,被告人劉某某有提供個人賬戶給汪某某使用及協(xié)助轉(zhuǎn)賬、記賬等行為;倒會4班,倒會后,造成會員損失人民幣391113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會約、銀行交易明細、手機轉(zhuǎn)款憑證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李某某、鄭某甲、鄭某乙等75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另案處理的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海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閩海財審字(2019)第761號專項審計報告;
5.辨認筆錄:洪某某、許某某、林某某等的辨認筆錄;
6.其他證據(jù):到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汪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人民幣9983806元,破壞金融秩序,造成損失人民幣391113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張婷婷
檢察官助理:陳??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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