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香檢公訴刑訴〔2019〕84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1196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路**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于2018年9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1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移送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9年3月13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2019年4月25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9年5月24日公安機關再次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2月開始,徐某某、薛某某(均已判刑)及葛某某(另案處理)商議后,決定開辦公司并通過投資業(yè)務吸收公眾資金。為了吸引社會資金,徐某某、薛某某等人設計高額投資返利制度和招商代理制度,將投資額度分為1千、1萬、2萬美元三個檔次的投資份額,以兩年為投資期限,按照不同投資檔次設定不同的周、季返利金額,承諾兩年內(nèi)2.6倍至3.02倍的回報,將投資會員由低到高設定了“招商專員”、“招商主管”、“招商總監(jiān)”、“一星代理”、“二星代理”、“三星代理”七個等級,并設定了各級會員能從其發(fā)展的下線會員的投資款中獲取5%至40%不等的獎勵,鼓勵社會人員投資和已參與投資的會員發(fā)展新的投資者會員。為了管理投資者會員信息,徐某某聘請王某某(另案處理)根據(jù)投資返利制度及招商代理制度,開發(fā)會員投資系統(tǒng),用于管理投資者會員信息及招商人員招商獎勵信息。
2015年5月20日,徐某某等人在珠海市橫琴新區(qū)**大酒店召開公司成立大會,吸引從全國各地招募的市場團隊領導人被告人劉某某及高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及投資人員上千人前往參會,并在會上鼓吹公司的有美好的發(fā)展前景,鼓勵投資者投資,隨后還利用全國各地的招商團隊人員通過推介會或帶領投資者參觀辦公場所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游說公司的上述投資模式和招商代理制度,增強投資者投資公司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資該公司成為會員。2015年6月1日,珠海市品界國際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界公司”)在珠海市橫琴新區(qū)注冊成立。
自2015年起,被告人劉某某投資成為品界公司的會員后,便以品界公司市場團隊領導人、三星代理商身份,組成招商團隊,以品界公司經(jīng)營“電子商城”、收購“四川漢白玉礦”、收購“嘉善木雕城”等噱頭向公眾進行宣傳,承諾支付高額回報和獎勵,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資該公司成為會員。被告人劉某某發(fā)展了丁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下線人員投資品界公司,并由下線人員繼續(x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5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對品界公司辦公地點珠海市香洲區(qū)富華里中海大廈**座**層進行搜查,共查獲大量合作經(jīng)營協(xié)議、電腦等物品,并在隨后查獲的品界公司后臺服務器中提取到“會員投資系統(tǒng)”內(nèi)的數(shù)據(jù)顯示,被告人劉某某以服務中心編號179abc共吸收投資金額人民幣62601500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流水、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3.證人徐某某、高某某等的證言;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園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隨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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