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即檢一部刑訴〔2019〕81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9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鎮(zhèn)**村**號。2019年6月2日因涉嫌搶劫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因與孫某某感情糾紛,到孫某某與他人在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坊**街小區(qū)的合租房處,將防盜門踹開后又踹開孫某某租住的臥室門,掐住孫某某脖子質問孫某某,期間,奪走孫某某手中手機。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賠償孫某某2萬元,取得孫某某諒解。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6月2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良洲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預審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