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吉木薩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木薩爾縣檢一部刑訴〔2021〕1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12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薩爾縣***巷***號,現住新疆吉木薩爾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吉木薩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經被吉木薩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木薩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新******號輕型貨車與劉某甲二人到吉木薩爾縣**鎮(zhèn)****村武某某家的菜地收大蒜,后將收好的大蒜全部裝車完畢,被告人劉某某在未查看車輛周圍是否安全的情況下,發(fā)動車準備駕駛離開,往后倒車時,將在車輛后方撿大蒜的武某乙碾壓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甲打電話報警,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現場等待,2020年7月1日,在案發(fā)現場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和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已將全部損失18.3萬元賠償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疏忽大意,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報案,在案發(fā)現場等待,在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全部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定可以從輕處罰,故本院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阿依瑪西
2021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取保候審,現住新疆吉木薩爾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聯系電話:13579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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