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檢公訴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425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寧市羅橋鎮(zhèn)江**村**組,住常寧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常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常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湖南省常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劉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以接單銷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進行賭博,按照特碼、三中10%,藍、紅、綠波8%,一肖中、單雙、大小3%的比例收取提成。期間,劉某甲接受他人累計投注金額18.8萬余元。其中接受黃某甲累計投注金額11萬余元,接受黃某乙累計投注金額3萬余元,接受張某乙累計投注金額4萬余元,接受劉某乙累計投注金額0.4萬余元,接受張某甲累計投注金額0.4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繳劉某甲10萬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劉某甲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銀行流水記錄等書證;2.證人黃某甲、劉某乙、張某甲、黃某乙、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劉某甲、黃雙全、張某乙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劉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娟
檢察官助理:謝璇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為15576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偵查卷一冊,檢察內(nèi)卷一冊)
_3.證人名單、證據(jù)目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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