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二部刑訴〔2020〕19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31953********,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漢區(qū)**路**號,住武漢市黃陂區(qū)**。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3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再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與柳某某電話約定在本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中城世紀5-7-907室進行毒品交易。隨后,被告人劉某某在上述地點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5顆及甲基苯丙胺晶體(冰毒)2小包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賣給柳某某,柳某某在上述地點將其中2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吸食后離開,被公安民警抓獲。經稱量,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劑3顆,凈重0.3克;甲基苯丙胺晶體2小包,凈重0.11克。共重0.41克。取樣后送檢,經武漢市公安毒品司法鑒定中心檢驗:上述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毒品及毒資等物證照片;2.身份信息材料、抓獲經過、手機通話記錄截圖等書證;3.證人柳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6.扣押、稱量、取樣、辨認等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是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嬌
檢察官助理:陳琛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安康醫(yī)院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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