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231983********,漢族,初中文化,進城務(wù)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安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化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微信與吸毒人員易某某取得聯(lián)系后,搭乘易某某的車子前往安化縣楊林村購買毒品。途中,被告人劉某某收取易某某494元后,以400元的價格在安化縣楊林村“老兄哥”手中購買了約0.3克冰毒與易某某共同吸食,被告人劉某某從中獲利94元。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戶籍證明存根等書證;證人易某某、李某某的證言;提取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從中獲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有如實供述和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冷術(sh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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