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龍檢公刑訴〔2014〕65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28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海南省臨高縣人,家住海南省臨高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谑?/span>龍華區(qū)**村**號。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8日被臨高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販賣毒品嫌疑,于2014年6月7日被??谑泄簿铸埲A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4年7月12日由??谑泄簿铸埲A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7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與購毒人秦某某通過手機達成毒品交易共識。其后,秦某某與朋友陳某某一起到??谑旋埲A區(qū)金盤路的中國郵政金盤支局門口與劉某某見面,后劉某某以人民幣90元的價格將一小包毒品販賣給陳某某,交易結束三人準備離開現(xiàn)場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從劉某某處查扣毒資人民幣90元、繳獲毒品一小包(經(jīng)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0.1792克);從陳某某處繳獲毒品一小包(經(jīng)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凈重0.0804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通話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秦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
4.毒化鑒定書;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法,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0.2596克,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璐
2014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谑械谝豢词厮?;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款物現(xiàn)存放于??谑泄簿纸鹳Q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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