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2198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安徽懷寧人,現住合肥市瑤海區(qū)**期**棟**室,現為淮南市**分校校長,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4月1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金某某向時任桐城**教育培訓機構店長的被告人劉某某咨詢初級會計資格證培訓業(yè)務。為騙取金某某錢財,劉某某在既無培訓資質亦無培訓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微信昵稱“虎*山*”的人是自己專門從事初級會計職稱培訓的朋友,可以向金某某提供培訓服務,實際該微信號為劉某某使用。劉廣中以黃某某名義向金某某承諾考試不過費用全退。后金某某未通過考試,要求“虎*山*”和劉某某退還培訓費,劉某某拒不退還。金某某共計被騙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盧某某證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提取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軍沖
檢察官助理:方龍勝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起訴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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