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31984********,漢族,大學本科,退伍軍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住湖南省華容縣**鎮(zhèn)**街*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6年8月6日被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于于2016年8月15日經本院批準, 2016年8月16日被睢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9月15日10時許,河南省信陽*****部隊班長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和其部隊副政委向某某有關系,能讓睢縣籍戰(zhàn)士孫某某上軍校的事實,取得孫某某的母親蔡某某信任,被告人劉某某以協調關系為由,讓蔡害真于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24日兩次在中國銀行睢縣支行向劉某某提供的賬號(6217857000087230,用戶名為:黎桂蓮)匯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劉某某據為己有。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的近親屬退還蔡某某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區(qū)分局抓獲證明;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司令部證明;諒解書;中國銀行匯款單二張;手機通訊單;手機信息;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騙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睢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押睢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起訴書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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