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下檢一部刑訴〔2020〕1559號
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21199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鎮(zhèn)**村**號。曾因詐騙于2019年6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6月2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老家通過其手機微信發(fā)布虛假招工信息,虛構可以介紹他人去杭州下沙**公司做保安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押金、制作保安證等名義累計騙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幣3?260元。后被告人劉某某將全部款項退賠。
同年4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余杭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具結簽字,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騙取他人財物,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超群???
???????????????????????????檢?察?官?助?理:江?朋???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7*******。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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