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0〕74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30429199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鄉(xiāng)**村**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預謀,以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出售游戲賬號后又偷偷找回的方法,假裝將游戲賬號以人民幣6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居住于蘇州市吳某區(qū)黎里鎮(zhèn)蘆墟明珠花園租房內的被害人史某某。同年2月中旬,被告人劉某某偷偷將游戲賬號找回,并以幫助找回游戲賬號辛苦為由騙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幣116元。
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已賠付并將游戲賬號交付被害人史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VIVO手機1部(照片)等物證;
2.支付寶交易明細、“交易貓”交易平臺截圖等書證;
3.證人鐘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電子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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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郭公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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