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刑審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7021967********,漢族,初中,無業(yè),住**區(qū)**宿舍**。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晉中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經我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劉某某從山西融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晉中分店租賃一輛車牌為晉A**060的藍色GL8商務汽車,并將該車的登記證書以及行車證的戶主偽造成被告人周某某(已判決),后劉某某伙同周某某以周某某的名義將該車以及偽造的該車的登記證書和行車證抵押給王某某,騙取王某某的現(xiàn)金8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給了周某某500元好處費,其余錢均由被告人劉某某揮霍(該車已發(fā)還融安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晉中分店)。
2014年4月,2014年4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從陽泉市兄弟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汽車租賃第一分公司租賃一輛車牌為晉C**72的北京現(xiàn)代途勝越野汽車,將該車的登記證書、行車證的戶主偽造成周某某。同年4月8日劉某某伙同周某某以周某某的名義將該車以及偽造的該車的登記證書和行車證抵押給閆某某,騙取閆某某的現(xiàn)金7萬元。次日被告人劉某某將該車開走后歸還陽泉汽車租賃公司。被告人劉某某給了周某某500元好處費,其余錢均由被告人劉某某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海全
(院?。?/span>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和順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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