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蛟檢一檢刑訴〔2019〕255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811966********,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省**市**鎮(zhèn)**村**屯,現住**省**市**號樓**單元**室。曾犯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因涉嫌詐騙,于2019年8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12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9日經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劉某甲在沒有能力為被害人武某某女兒辦理工作的情況下,以辦理工作需要費用為由,在**市**,騙取武某某人民幣1.2萬元,后工作未辦,贓款未返還。
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劉某甲以300.00元的價格偽造其所有的位于**市**號樓*單元**室(該房屋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市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產權證一本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在**市**街**小區(qū)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在有外債的情況下,以投資旅店為由,以假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做抵押,騙取李某甲人民幣5萬元。
2017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再次偽造了上述房屋的房屋產權證一本,以投資旅店為由,以假房屋產權證做抵押,向被害人陳某某借款3萬元,扣除利息后,騙取陳某某人民幣2.7萬元。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劉某甲再次偽造了上述房屋產權證一本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到**市**汽車銷售公司,以投資旅店為由,以假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做抵押,向徐某某借款2萬元,扣除利息后,騙取徐某某人民幣1.6萬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甲4次共詐騙10.5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外逃,后于2019年8月8日在**省**縣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1)房屋所有權證;(2)國有土地使用證;(3)畢業(yè)證書;
2.書證:(1)戶籍證明;(2)在逃人員登記表;(3)**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處書復印件;(4)**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證明;(5)**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檔案信息;(6)借據復印件;(7)欠條復印件;(8)收據復印件;(9)接受證據材料清單;(10)執(zhí)行裁定書復印件及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11)**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2)接受證據材料清單;(13)**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及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14)**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15)**市**派出所證明;(17)**市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執(zhí)行手續(xù);(18)調查筆錄復印件;(19)**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通知書貼在房門照片;(20)辦案說明;(21)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
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乙、代某某、呂某某、高某甲、張某甲、高某乙、張某乙、林某某、劉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武某某、馬某某、陳某某、徐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成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名單1份。
4.假房屋所有權證3本,假國有土地使用證2本,假畢業(yè)證書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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