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奉檢一部刑訴〔2020〕214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05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河南省林州市林縣**鎮(zhèn)**村**號,暫住上海市奉賢區(qū)**鎮(zhèn)**村**號。曾因尋釁滋事行為于2009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7月被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宣告緩刑5個月。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2020年8月26日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晚,汪某某與吳某甲(均已被判決)因債務糾紛,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并相約在本區(qū)青村鎮(zhèn)**賓館解決該事。吳某乙(已被判決)為幫吳某甲而與汪某某在**賓館也發(fā)生爭吵、推搡。汪某某將其與吳某甲之間的爭執(zhí)告訴了魯某某(已被判決),由魯某某糾集被告人劉某某和龍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均已被判決)等人至現(xiàn)場。當晚23時許,吳某甲糾集鄢某某(已被判決)等人乘車至該賓館門口持刀追逐汪某某等人。吳某乙等人則與被告人劉某某和魯某某、龍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發(fā)生沖突,在此過程中,吳某乙被對方持械戳中右上臂致傷。經鑒定,吳某乙的傷勢構成輕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同案關系人汪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鄢某某、趙某某、楊某某、魯某某、魏某某、龍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在上述時間、地點,上述人等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該事實另有證人謝某某、曾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金某某、郭某某、肖某某的證言;監(jiān)控錄像予以佐證。
2.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吳某乙因外傷所致左肱骨中段不全骨折,左撓神經損傷,構成輕傷。
3.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關系人汪某某、吳某甲、吳某乙、鄢某某、趙某某、楊某某、魯某某、魏某某、龍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因本案均已被判決的事實。
4.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前科劣跡情況。
5.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過和戶籍信息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和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經過。
6.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磊
????????????????????????????????檢察官助理:張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暫住處(聯(lián)系方式:1889585****)。
2.偵查卷宗八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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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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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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