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道檢刑刑訴〔2020〕44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7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湖南省道縣人,住道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聚眾哄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道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聚眾哄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05年1月7日晚上,劉某丙(已判刑)、劉某乙(已判刑)等人組織本村村民在道縣樂福堂水庫將偷運有爭議杉樹的唐某甲、唐某乙、蔣某乙、唐某丙四人抓住,被告人劉某甲對蔣某乙講要趕他的豬、牛,蔣某乙便伺機跑掉。當晚10時許,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三人被押至載福村關在該村大廳屋里,劉某丙、劉某乙等人安排村民并自己參與看守,不交“罰款”不許放人。因蔣某乙中途跑掉,劉某甲提出到蔣某乙家牽豬、牛,劉某乙與劉某丙同意,并決定每戶派一人,次日由劉某丙等人到蔣某乙家牽豬、牛。1月8日早上6時許,劉某丙、劉某甲等載福村村民100余人沖到**鄉(xiāng)**村蔣某乙家,劉某甲將門撬開,要蔣某乙的老婆把蔣某乙找回來,并將蔣某乙家的兩頭豬、兩頭牛(價值4000余元)趕回載福村。當日下午,將兩頭豬殺了并于當晚會餐吃掉,后兩頭牛被以2600元的價格賣給村民劉某丁。案發(fā),劉某甲親屬積極賠償蔣某乙5000元損失,取得蔣某乙的諒解。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劉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判決書復印件、批準逮捕決定書復印件;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乙、劉某丙、唐某甲、唐某乙、劉某丁、劉某戊、劉某己、唐某丙、唐某丁、蔣某甲、劉某庚、胡某某、唐某戊、劉某辛、劉某壬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蔣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聚眾多人公然哄搶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哄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光輝
檢察官助理:何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680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碟1張。
3.證人名單1份。
4._《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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