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在四川**有限公司(注冊地成都市雙流區(qū)蛟龍工業(yè)園區(qū)海濱廣場,以下簡稱“**公司”)銷售管理部擔任主管,負責該公司樣機申請、調(diào)撥、發(fā)放及與承運方運費結算等工作。自2012年起,劉某某利用其申報及結算承運方運費的職務便利,向**公司提供萬某某為承運方的虛假貨運委托書,并向公司提供劉某某所實際控制的萬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284804622********)。其后,某某公司按照劉某某提交的萬某某虛假運費結算申請,先后使用王某某中國光大銀行賬戶(62267316********)共向萬某某銀行賬戶轉款貨運費用共計人民幣863758元(以下幣種同),劉某某通過操作萬某某銀行賬戶向**公司實際承運人馮某某、李某某等人支付部分貨運費,剩余未支付部分貨運費由劉某某截留自用。至2012年10月,劉某某以請假為名離開**公司并失聯(lián)。
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期間,向**公司申請并經(jīng)審批的運費結算金額共計775610元。其中,列明李某某姓名的有關項目運費結算審批金額共計414100元,列明馮某某姓名的有關項目運費結算審批金額總計271210元,剩余90300元未列明有關承運人姓名。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8月26日,劉某某使用萬某某銀行賬戶向李某某銀行賬戶轉款共計289800元;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8月26日,劉某某使用萬某某銀行賬戶向馮某某銀行賬戶轉款共計217385元。劉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本應向李某某、馮某某支付的貨運費用共計178125元。其中,2012年7月31日,劉某某使用萬某某銀行賬戶向馬某某(劉某某妻子)銀行賬戶轉款15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四川**有限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海霖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雙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伍冊,審計報告壹冊,補充材料壹佰叁拾叁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