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雙檢一部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編號22230319*********,初中文化,戶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區(qū)**派出所,現住吉林省松原市**居****室,無業(yè)。2019年03月10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16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逮捕,2019年8月13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復雜于2020年3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09月,在夏某的推薦下,通過購買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粒白公司)購買了9000元一吃白產品,成為粒白公司總代后,通過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宣傳一吃白產品的功效和粒白公司的營銷模式,發(fā)展下線獲取非法利益,積極宣傳,大量發(fā)展下線,通過鑒定,劉某某的下紅層數為36層,下線會員數按照姓名去重后為1767個,直推會員數為3個,整體會員層級關系中所處層數為10層,提現總金額為211,200.00元,領導獎為461898.00元,推薦獎為2700元,傭金分成2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筆錄;
6.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劉某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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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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