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二部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21955********,漢族,小學文化,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現住仙游縣**街道**號**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7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到仙游縣鯉城街道鯉中步行街鯉洪街35號沁園春旁,盜走被害人鄧某某放在**皮卡車后斗上的兩臺焊機、一只沖擊鉆、兩臺電鉆、兩條電線等財物。經仙游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兩臺焊機、兩臺電鉆、兩條電線等財物價值人民幣3318元。
2、201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劉某某到仙游縣鯉城街道園濱東路533號店鋪,盜走被害人陳某某放在店鋪內裝修的寶陽牌銅芯電線若干及一架2.5米高的鋁合金人字梯。經仙游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財物價值人民幣1799元。
3、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到仙游縣鯉城街道花園路66號鯉中大排檔門口,盜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皮卡車后斗的兩塊鑄鐵。經仙游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財物價值人民幣2807元。
案發(fā)后,仙游縣公安局已起獲被盜的兩塊鑄鐵并發(fā)還給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鄧某某、陳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被仙游縣公安局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
2.被害人陳述:鄧某某、陳某某、林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仙游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仙游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現場辨認、指認、扣押等筆錄;
6.視聽資料:被盜現場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92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海森
檢察官助理:李劍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12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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