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孝南檢一部刑訴〔2019〕28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11988********,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住孝感市孝南區(qū)**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抓獲并臨時羈押;2019年10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決定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至9月8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分四次在**鎮(zhèn)***城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里,在被害人程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被害人程某某的工商銀行定期存折、身份證取走,后到孝南經濟開發(fā)區(qū)工商銀行,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盜走241046.5元并轉存至其妻子鄔某某的工商銀行銀聯卡上,被告人劉某某使用其妻子鄔某某手機通過網銀充值方式將上述款項用于網絡賭博和個人揮霍。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抓獲經過、在逃犯罪嫌疑人證明、調取證據清單、銀行交易明細、諒解書、收條等書證;2.證人鄔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陳建斌
2019年11月14日
附:
被告人劉某某現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案卷材料2冊。
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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