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深圳市龍華區(qū)吉華路**號**電腦店,乘店內無人之機,將被害人楊某某放在柜臺隔板上面的一部白色步步高牌X5智能手機盜走。
2019年1月8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街道**市場**棟**面館,將被害人遲某某放在店內桌子上的一部銀色蘋果6手機盜走。
2019年1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街道**村**巷**號**快餐店,將被害人戴某某放在店內貨架上的一部白色小米手機盜走。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深圳市龍崗區(qū)看守所被民警抓獲歸案。經鑒定,被害人楊某某被盜的步步高牌X5智能手機價值人民幣540元,其余被盜財物無法出具價格鑒定結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身份信息、違法經歷查詢情況說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2.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遲某某、戴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涉案財產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辨認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和現場照片、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案發(fā)現場的監(jiān)控視頻錄像光碟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劉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振洪
(院印)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碟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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