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于檢刑訴〔2020〕20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119**********,漢族,小學文化,江西省寧都縣人,無業(yè),家住寧都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于都縣看守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13日被于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9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摩托車來到于都縣**鄉(xiāng)圩鎮(zhèn),發(fā)現正直逢圩人多,產生了扒竊財物的想法,于是劉某某停放好摩托車,將頭盔取下,換上一頂寫有“北京”字樣的黃色草帽用于遮擋面部,隨后在**圩上四處閑逛尋找作案目標。行至美味鮮飯店門口一水果攤前時,劉某某欲對一買水果的婦女實施扒竊,但因街上人多未能得逞。隨后劉某某來到家樂多超市,見收銀臺處人比較多,趁人多擁擠時,用一包紅色塑料袋裝著的衣物遮擋視線,用右手將受害人王某某褲子右側口袋內的一個黑色錢包盜走,盜得2000元左右現金及王某某身份證一張,然后騎摩托車逃離返回**縣城家中,換了一身衣服后來到**縣農商銀行博生支行,將盜來的2500元現金通過自動取款機存入自己的賬戶,隨后在**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門口被于都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陳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報案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搜查、指認筆錄及現場照片。6、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曉斌
檢察官助理:張建華
(院?。?/span>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在于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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