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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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檢一部刑訴〔2020〕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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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02002********,哈尼族,小學三年級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平縣),住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金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劉某某見有些老百姓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取錢,便產(chǎn)生了在幫助他人取款過程中實施盜竊的念頭,后遇到老集寨鄉(xiāng)趕集日時劉某某就專門等候在老集寨農(nóng)村信用社自動取款機旁,然后在幫助老百姓取錢時就趁機盜竊他人錢財。具體的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5月12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馬某甲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218********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馬某甲叫劉某某幫忙取款500元,然后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馬某甲卡內(nèi)取款800元,后只拿了500元給馬某甲某,竊取了300元。
2、2020年5月18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施某某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妻子李某甲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218********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李某甲的卡內(nèi)取款200元,但謊稱卡內(nèi)只有100元錢,只拿了100元給施某某,竊取了100元。
3、2020年5月30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王某甲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236907********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和妻子王某乙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218********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兩張卡中分別取款500元、200元,但只拿了200元給王某甲,竊取了500元。
4、2020年6月5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王某丙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001********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拿給劉某某并告知了密碼,叫劉某某幫忙取款500元,后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王某丙卡內(nèi)取款1000元,但只拿了500元給王某丙,竊取了500元。
5、2020年6月11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楊某某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丈夫黃某某的卡號為62236922********和62236920********的兩張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其叫劉某某幫忙取1000元,劉某某謊稱兩張卡內(nèi)的錢才有900元,但通過自動取款機從兩張卡內(nèi)分別取款1000元、400元,后只拿了900元給楊某某,竊取了500元。
6、2020年6月23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馬某乙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219********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馬某乙的卡內(nèi)取款1800元,但只拿了800元給馬某乙,竊取了1000元。
7、2020年6月23日,金平縣**鄉(xiāng)**村的苗某某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101780020********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苗某某的卡內(nèi)取款800元,但只拿了500元給苗某某,竊取了300元。
8、2020年6月23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李某乙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218********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劉某某謊稱卡內(nèi)只有100多元錢,然后通過自動取款機從李某乙的卡內(nèi)取款1100元,只拿了100元給李某乙,竊取了1000元。
9、2020年7月5日,金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的王某丁因不會操作自動取款機,于是將自己的一張卡號為62319000218********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寫有銀行卡密碼的紙條拿給劉某某幫忙取錢,劉某某通過自動取款機從王某丁卡內(nèi)取款700元,但謊稱卡內(nèi)只有74元沒法取出,竊取了700元。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7月5日在其家中被偵查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
2.被害人馬某甲、楊某某、苗某某、王某丁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被抓獲歸案以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金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普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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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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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金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169頁),散卷材料4頁,光盤3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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