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中檢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榮昌區(qū)人,住重慶市榮昌區(qū)**街道**村**組**號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盲人)系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6月,楊某某在劉某某的幫助下用其母親李某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卡號為622203310002976****的工商銀行卡,并由劉某某幫忙設置了取款密碼。2019年12月6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重慶市渝中區(qū)棉花街的**盲人按摩店等地將上述工商銀行卡綁定在李某某的微信上,通過微信支付等方式將銀行卡內的錢轉到自己的微信錢包內或賭博網站,用于網絡賭博及日常消費。從2019年12月6日14時至同年12月8日22時期間,劉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多次將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4400元轉賬至自己的微信錢包或賭博網站后用于網絡賭博及日常消費。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劉某某的親屬向楊某某退賠人民幣24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44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昌均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渝中區(qū)看守所;
2.案卷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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