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區(qū)檢刑檢刑訴〔2020〕69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4198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安塞區(qū),現住安塞區(qū)**鎮(zhèn)**村**號,無業(yè)。2014年2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東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經報本院批準后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榆林市榆陽區(qū)火車站對面購德福超市內購買物品時,盜竊貨架上一部蘋果IPAD平板電腦。
經榆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平板電腦價值1360.3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刑事判決書等相關書證
被告人劉某某供述
被害人賈某某陳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春麗
檢察官助理:殷壯壯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榆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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