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檢公訴刑訴〔2015〕22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81984********,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家住富平縣**鎮(zhèn)**村**組。2011年6月28日因盜竊罪被富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3日刑滿釋放。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富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4年1月9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富平縣公安局辦公大樓一樓,趁105辦公室無人之機,順手盜走被害人王某某錢包一個,內裝身份證一張、銀行卡兩張、2800元現金。其中,1800元現金已揮霍,錢包、身份證、銀行卡及1000元現金后退還被害人王某某。
2、2014年2月7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甲趁無人之機,采取攀爬越墻手段進入被害人劉某乙家中,在臥室內盜走現金7100元(贓款已揮霍)。
3、2014年10月1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富平縣車站大街西段家福樂超市,從超市玻璃門鉆入,在超市內西邊的電器行收銀臺抽屜內盜走現金300元,在超市東邊的煙酒柜臺處盜走芙蓉王、蘇煙、中華牌等香煙共249盒,經富平縣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香煙價值共計8418元,被盜香煙部分被該劉吸食,部分被低價賣于西安南郊一麻將館老板“胖子”(情況不詳),所得贓款已揮霍。
4、2014年11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富平縣蓮湖大街東段博薩皇宮賓館一樓,趁服務員楊靜熟睡之機,在賓館收銀臺抽屜內盜走營業(yè)款2647元,贓款已揮霍。
5、2014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富平縣蓮湖大街東段紅蓮酒店,趁服務員邵飛熟睡之機,在酒店收銀臺抽屜內盜走營業(yè)款1895元,贓款已揮霍。
6、2014年11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富平縣富民路富明宮賓館,趁服務員何降娜熟睡之機,在賓館收銀臺抽屜內盜走營業(yè)款4061元,贓款已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戶籍證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次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平縣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段盼
2015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富平縣看守所;
2、案卷六冊;
3、光盤貳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