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二部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6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住尋甸縣回族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盜竊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4月7日13時30分左右,民警在會澤縣城通寶路仁安醫(yī)院門口將正在販賣毒品的被告人劉某某抓獲,并當場從其攜帶的挎包里查獲毒品凈重5.74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40個。
2、2015年6月25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詹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會澤縣城溫泉路西華通訊手機店內(nèi)盜竊一部價值1079元的波導L9手機、一部價值490元的TCLP500M手機。該兩部被盜手機,于2015年6月28日由辦案民警依法發(fā)還被害人。
3、2015年6月26日19時左右,劉某某伙同詹某某(另案處理),在會澤縣城西直街中國移動公司手機店內(nèi),盜竊了一部價值3069元的VIVOX520L手機、一部價值3079元的VIVOX5MAX+手機、一部價值1799元的VIVOY27手機、一部價值2390元的金立GN9006手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零包,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某盜竊犯罪具備坦白情節(jié),對被告人劉某某應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蕊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會澤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卷外材料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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