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柘檢二部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41971********,回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寧陵縣,住河南省寧陵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犯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jīng)柘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jīng)柘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柘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柘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柘城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柘城縣惠濟鄉(xiāng)御湘緣川菜館內王某某銷售的熟牛肉進行抽檢,經(jīng)商丘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檢測中心檢測,王某某銷售的熟牛肉亞硝酸鹽含量為40mg/kg。后經(jīng)調查,王某某所銷售的熟牛肉是從寧陵縣皇崗鄉(xiāng)付堂的劉某某處購買。劉某某到案后,對自己在鹵制牛肉過程中加入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相關書證;2.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王某某、楊某某的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食品安全規(guī)定,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鹵制牛肉中摻入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柘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國慶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柘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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