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外檢訴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6051984********,漢族,大學文化,系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路**號**小區(qū)**棟**單元**室。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9年9月4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分別于同年10月18日、12月3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同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9日補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分別于2019年10月4日、12月16日、2020年2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6時4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哈爾濱市公安局**分局民警職務期間,在負責辦理犯罪嫌疑人蘭某某敲詐勒索案件時,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對辦案區(qū)內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由2名民警實行無間隙看管,遇有緊急情況,辦案民警要立即啟動報警按鈕”、“辦案民警離開辦案區(qū)的,應當將違法犯罪嫌疑人交給專人看管,不得讓其單獨留在辦案區(qū)”等相關規(guī)定,在其中途離開訊問室再次返回派出所后,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蘭某某獨自一人留在訊問室內時,作為辦理該案的主辦民警即未自行補位履行看管職責,也未通知其他人代為看管,致使發(fā)生犯罪嫌疑人蘭某某趁機脫逃后自殺身亡的后果。后經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蘭某某符合生前頸部被具有銳利邊緣的物體多次切劃致雙側頸靜脈離斷失血死亡。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7月4日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涉案蘭某某敲詐勒索案原案卷宗、公安機關關于辦案區(qū)管理使用規(guī)定、證明劉某某主體身份的材料等;?
2.證人證言:孔某某、孫某某、王某甲、季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視聽資料;
5.鑒定意見: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文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一人從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脫逃并自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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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已被取保候審;
2.本案卷宗三冊隨案移送。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的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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