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87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251962********,漢族,小學肆業(yè),務農,出生地重慶市云陽縣,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址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zhí)颇衬场⒅炷衬车热耸褂糜弯彶煞テ滟徺I的山主孫某某位于重慶市云陽縣江口鎮(zhèn)新華村三組小地名青杠坪處自留山內的林木。經鑒定,被伐林木共計92株(其中馬尾松87株、柏木3株、杉木2株),活立木蓄積41.0641立方米。
案發(fā)后,云陽縣公安局對涉案92株原木登記保存,對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扣押。
2020年7月21日,重慶市云陽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信息、林權證等書證;
2.證人孫某某、唐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涉案濫伐林木采伐區(qū)勘驗報告;
5.現場辨認、扣押、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文婷
檢察官助理??陳秋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在處所:?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其他證據1份3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