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一部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劉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豐縣,身份證號碼為362229?1984?****?****,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個體戶,戶籍地和住址地為宜豐縣天寶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020年1月9日經宜豐縣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6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宜豐縣森林公安局接到宜豐縣生態(tài)警察中心轉交的匿名投訴,稱宜豐縣天寶鄉(xiāng)辛聯村有人非法采礦達幾十畝,該局接警后迅速進行了查處。經該局偵查核實:被告人劉某承接了天寶古村安置小區(qū)土方工程需要填土,在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自2018年5月份起至2019年11月份止,擅自雇請人員在宜豐縣天寶鄉(xiāng)居委會“下楊林坑”山場取土,運輸至天寶古村安置小區(qū)進行填土作業(yè),造成該山場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案發(fā)后經鑒定,宜豐縣天寶鄉(xiāng)居委會“下楊林坑”山場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積為34.9畝(23266.67平方米),均系被告人劉某因取土而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積。
此外,因公安機關體制改革,宜豐縣森林公安局整體轉隸至宜豐縣公安局,2020年3月30日正式掛牌改名為宜豐縣公安局森林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劉某的供述;2.證人劉某1、馮某、熊某某、羅某某、劉某2、劉某3、游某1、游某2的證言;3.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4.有關書證;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保護國家環(huán)境資源,打擊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宜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某??某
檢察官助理:某某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件:
1.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壹張;
2.《量刑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