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部刑訴〔2020〕30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821989********,漢族,小學,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鎮(zhèn)**村**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xiàn)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之間,被告人劉某某在三河市楊莊鎮(zhèn)以向三河市環(huán)保局舉報被害人母某某、張某某、武某某在三河市楊莊鎮(zhèn)泗河村所經營的裝訂廠有污染性為由,分別向被害人母某某敲詐勒索10000元;向被害人張某某敲詐33000元;向被害人武某某敲詐勒索6000元,合計人民幣4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艷伶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兩冊、補充材料一冊、光盤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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