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綏檢刑檢刑訴〔2020〕15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421********401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住綏中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綏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綏中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綏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在綏中縣***鄉(xiāng)**集市看見王某甲,因王某甲曾與其前妻王某乙有不正當(dāng)兩性關(guān)系導(dǎo)致二人離婚,劉某某對此事懷恨在心,隨即到自己的**牌轎車后備箱取出一把尖刀,持刀將王某甲身體多處扎傷,將在場人張某某左手劃傷。經(jīng)鑒定,王某甲身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張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2.證人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行為系犯罪未遂,應(yīng)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綏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海彬
檢察官助理:康琪
(院?。?/span>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綏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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