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81973********,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號,住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號,2018年11月9日因危險駕駛被沂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沂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1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19時許,在沂源縣**鎮(zhèn)**村朱某甲家,被告人劉某某與朱某甲因打牌發(fā)生口角,繼而撕打成塊,期間被告人劉某某拿菜刀朝朱某甲揮舞、比劃,朱某甲用右手遮擋時中指被劃傷。經沂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認定,朱某甲右手中指伸指肌腱斷裂,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病例、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齊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朱某甲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曾因危險駕駛受過刑事處罰,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崔慧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沂源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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