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后檢一部刑訴〔2020〕Z382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2221988********,蒙古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鎮(zhèn),捕前住興安盟科爾沁右翼中旗**鎮(zhèn)**嘎查**號。2009年11月16日因犯強奸罪被內蒙古科爾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26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23日因故意傷害被科爾沁左翼后旗(以下簡稱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2020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逮捕,同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與其朋友永某某一同約勿某某在甘旗卡鎮(zhèn)雙合爾公園北門附近見面,準備商談解決三人之間的感情問題。被告人劉某某與勿某某在百花園花卉店對面路邊見面后,因言語不和互相動手推搡并廝打,二人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用菜刀將被害人勿某某頭部、面部、左胸部等部位砍傷。2020年7月30日,經(jīng)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勿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科左后旗人民醫(yī)院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診斷書、微信聊天記錄、照片、情況說明、視聽資料說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收繳物品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病例、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情況說明、通話記錄等書證;2.證人靜某某、永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勿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后)公(司)鑒(傷)字[2020]047號鑒定文書;6.現(xiàn)場勘驗檢查卷、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現(xiàn)場照片;7.詢問光盤2張、訊問光盤1張、花店監(jiān)控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瑣事,使用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案發(fā)后被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宮烏日娜
檢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