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6日將案件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在與被害人鄧某某玩牌期間輸錢,后聽說鄧某某出千,于是想讓鄧某某退錢。2018年2月11日16時許,劉某某攜帶1把菜刀來到本市**鎮(zhèn)**社區(qū)**號**百貨店側巷子找到鄧某某,要求鄧某某退錢,未果,于是用菜刀砍傷鄧某某左臂(經(jīng)鑒定,鄧某某的傷情已達輕傷二級標準),鄧某某害怕繼續(xù)被砍,于是交付1600元現(xiàn)金給劉某某。劉某某繼續(xù)向鄧某某索要財物,鄧某某則稱沒錢并叫現(xiàn)場附近的朋友拿錢,劉某某見狀逃跑。公安機關接報后,于2019年8月4日11時許,在重慶市重慶西火車站東進站口將劉某某抓獲。破案后,上述涉案財物未能起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鄧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卷宗。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純艷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含光盤二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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