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58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小區(qū)**室(戶籍地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劉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辯護人的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因?qū)Ρ缓θ烁吣衬扯啻蜗蚱淝捌抻赡衬炒螂娫挷粷M,便約高某某至連云港市海州區(qū)南極北路鹽河巷巷口南30米處,二人在爭吵中相互推搡并發(fā)生肢體沖突,劉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高某某腹部捅傷。經(jīng)鑒定,高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被告人劉某某在被害人報案后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搜查證、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尹某某、由某某證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
5.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連公物鑒(臨床)字[2020]898、92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辨認、搜查、扣押、提取等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焦新艷
2020年11月6日?
???????????????????????????????????????????????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連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