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二區(qū)檢刑訴〔2019〕1938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424199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縣,住**鄉(xiāng)**村**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1日被東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2時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表哥陳某某在東莞市**鎮(zhèn)**村**路**號**公寓,因打牌問題與另外兩名男子發(fā)生了打斗,后四人均離開了現(xiàn)場。劉某某手持木棍于2時7分許又回到了**公寓,質問老板娘張某某與其發(fā)生打斗男子的去處。張某某稱不知道,劉某某遂持木棍打了張某某上嘴唇一棍(經(jīng)鑒定是輕傷二級)。隨后劉某某逃離現(xiàn)場。當天3時許,民警在**公寓附近將劉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慧萍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二冊(含光盤二張)及檢察卷一冊。
3.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