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黃島檢一部刑訴〔2020〕132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38歲,1982年**月**日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為3713231982********,戶籍地為山東省沂水縣**街道**村**號,現居地為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路205號“**金屬回收”廢品收購站,現經營個體回收站。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劉某乙(已判決,下同)預謀作案后至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青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側廢料庫內,盜竊該公司97斤不銹鋼下腳料,至被告人劉某甲經營的“**金屬回收站”出售。被告人劉某甲明知其收購的不銹鋼下腳料系犯罪所得,仍以每斤至多4.5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劉某乙97斤不銹鋼下腳料。后經物價鑒定,當日被盜的不銹鋼下腳料價值每公斤9.1元人民幣,被盜物品共價值人民幣441.35元。
2、2019年11月10日13時左右,劉某乙伙同被告人譚某某(已判決,下同)至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青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側廢料庫內,盜竊該公司738斤不銹鋼下腳料,后兩人將其中486斤不銹鋼下腳料至被告人劉某甲經營的“**金屬回收站”出售。被告人劉某甲明知其收購的不銹鋼下腳料系犯罪所得,仍以每斤至多4.5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劉某乙486斤不銹鋼下腳料。后經物價鑒定,當日被盜的不銹鋼下腳料價值每公斤9.4元人民幣,被盜物品共價值人民幣2284.2元。
3、劉某乙于2019年11月12日將上次盜竊剩余的252斤不銹鋼下腳料至被告人劉某甲經營的“**金屬回收站”出售銷贓。被告人劉某甲明知其收購的不銹鋼下腳料系犯罪所得,仍以每斤至多4.5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劉某乙252斤不銹鋼下腳料。后經物價鑒定,當日被盜的不銹鋼下腳料價值每公斤9.4元人民幣,被盜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184.4元。
4.2019年11月14日6時許到7時許,劉某乙預謀作案后,至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青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側廢料庫內,盜竊該公司360余斤不銹鋼下腳料,先后分兩次至被告人劉某甲經營的“**金屬回收站”出售銷贓。被告人劉某甲明知其收購的不銹鋼下腳料系犯罪所得,仍以每斤約4.5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劉某乙360斤不銹鋼下腳料。后經物價鑒定,當日被盜的不銹鋼下腳料價值每公斤9.2元人民幣,被盜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656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金額為至少5565.95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還予以收取,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丹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被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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