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桐柏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桐檢一部刑訴〔2020〕181號
被告人劉**,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文盲,系盲人。住**省**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桐柏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桐柏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涉嫌拐賣婦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年*月**日**縣**派出所民警在**鎮(zhèn)**村走訪時,獲知**村村民尹**從劉**處買了一個精神病女人當老婆并育有一個女兒。民警經偵查:20**年春,精神病女孩常*從**縣**鎮(zhèn)**村**家中走失后,被人領到**縣**鎮(zhèn)**村**村民劉**家中,劉**將其介紹給**村**的尹**為妻,收取尹**現(xiàn)金2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被告人劉**的常住人口登記表(2)到案經過;2.證人證言:證人尹**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常*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違背婦女意志,將婦女出賣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柏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禹伸
薛陽坡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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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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