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20〕196號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122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臨潁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7月,黃某某(已判刑)以石華的名義和楊某某(已判刑)達成協議,楊某某以35萬元的價錢從黃某某處買下位于梧州市西環(huán)路中段58號5號樓1號鋪梧州市新樂電子游戲機室的經營權、場地租賃權及游戲機。2013年8月開始,被告人劉某某與楊某某、陳某甲(已判刑)、林某某(已判刑)、陳某乙、曾某某(后二人均另案處理)以現金出資,黃某某占干股,七人分別在新樂游戲機室占有11%、37%、10%、8%、15%、9%和10%的股份。
2014年6月2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新樂電子游戲機室進行檢查,將在機室內利用游戲機組織賭博活動的陳某甲和林某某當場抓獲,并現場查獲用于賭博的撲克游戲機1套(共3個機位)、鯊魚游戲機2套(共16個機位)、海盜船游戲機1套(共8個機位)、鯊魚總動員游戲機1套(共8個機位)、動感地帶撲克吹波機1套(共14個機位)、六獅王朝游戲機1套(共8個機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俊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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